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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安徽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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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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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会名:桐乡市安徽商会

  英文名称:TONGXIANG CITY ANHUI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条 桐乡市安徽商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在桐乡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兴办各类经济实体从事各种经济活动的安徽籍工商业者自愿组成的联合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遵

  循《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和《桐乡市总商会章程》。本会的宗旨是“团结、交流、协作、服务”。本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教育、自我发展的活动方针,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引导会员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和光彩事业。

  本会积极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的理念,致力于提高会员素质、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社会竞争力。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竭力为会员提供各项服务。

  本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遵守桐乡市地方各项规章,促进浙皖两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四条 本会直属桐乡市总商会,接受主管单位桐乡市工商联(总商会)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地址:桐乡市振华路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定期开展培训、联谊交流活动,提高会员素质;促进优势互补、实现共同发展,树立安徽籍在桐企业的良好形象;

  (二)提供信息服务,指导会员开展各项业务;

  (三)组织浙皖两地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安徽籍企业家发展经验,扩大影响,提高会员企业知名度;

  (四)开展桐乡与安徽的横向经济协作,充分发挥本会在浙皖经济技术合作中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组织商务考察活动,学习先进管理经验,拓宽视野,转变理念,为会员企业科学发展提供借鉴;加强与异地商会、行业商会和相关协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五)加强安徽籍在桐企业的党团、工会等组织建设,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人才招聘、融资牵线、企业诊断等各项服务;

  (七)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扶助社会弱势群体,积极参与光彩事业,积极回报社会;

  (八)完成政府及有关部门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本会遵循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

  (二)按时缴纳会费,热心本会事业;

  (三) 在桐乡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安徽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的可以退会、除名或取消资格:

  (一)会员提交退会申请书,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可以退会;

  (二)会员一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三)会员如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违法被执法部门重罚的、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除名者三年不得入会;

  (四)工商部门核准注销登记的会员和因故长期不在桐乡市行政区域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的会员,其会员资格自行取消。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二)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四)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请求维护其合法权益,对本会工作有批评权和监督权。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办理本会委托和交办的事项。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参加方为有效,其决议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六条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设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名。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入会、退会和除名;

  (六)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七)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立;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聘任或解任名誉会长、顾问等;

  (十)提出下届理事会理事的候选人;

  (十一)决定会员大会授权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参加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特殊条件下,也可采用现代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下设会长会议。会长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并可根据需要吸收其他有关人员列席。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会长会议行使理事会委托的有关职权,执行理事会决议,提请召开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

  会长会议一般每季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采用现代通讯形式召开。会长会议须由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有较强的工作

  能力和开拓进取精神;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任职年龄在70周岁以

  下,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会长任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全体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连任。会长任职期满后,不再担任会长职务的,自动转为本会名誉会长。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全面工作;

  (二)主持召开理事会和会长会议;

  (三)代表本会签发有关文书;

  (四)管理监督本会财务。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受会长委托履行有关职责。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主持本会办事机构工作,负责本会日常事务;

  (三)负责本会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协调下设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下属机构负责人人选,聘用本会工作人员;

  (五)办理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受秘书长委托履行有关职责。

  第二十五条 本会聘请名誉会长或顾问若干名,以加强对本会工作的指导,参与商会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的研究,协助商会解决工作中的某些困难和问题。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会员资助和捐赠;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业务允许范围内开展活动所取得的合法收入;

  (四)存款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收缴办法由会员大会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会费用的开支应在理事会的监督下,本着“取之

  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讲求效率,节约持会,使经费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本会建设事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会费支出主要如下:

  (一)办公费(含办公用品购置费、文印费、书报费、邮电费、

  电话费等);

  (二)差旅费;

  (三)办公场地租赁费、水电费;

  (四)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及福利费;

  (五)会务费(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会议、专项工作会议,以及本会名义召开的其它会议费用);

  (六)本会举办的各项经贸活动支出;

  (七)与本会有关的其它正常开支。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决定后在提交会员大会审议前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 章程修改案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

  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11年6月16日会员大会通过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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